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浦江县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实施办法来源: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 浏览次数:4766 次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、县政府《若干意见》精神,全面实施“人才强县”战略,规范、有效做好政府津贴实施工作,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政府津贴的审核确认,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工作。 第三条 政府津贴申报对象和标准:《若干意见》下文之日起,在浦江县非公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,按下列标准享受津贴(每人每月)。 1.中国科学院院士,中国工程院院士1万元。 2.国家“千人计划”专家、“万人计划”专家、国家863、973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、长江学者、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相同等次的人才5000元。 3.省“千人计划”专家、省特级专家、钱江学者、省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、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、省“151人才工程”第一、二层次人选或相同等次的人才2000元。 4.市“双龙计划”专家,“321人才工程”第一层次人选,省“151人才工程”第三层次人选,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1000元。 5.市“321人才工程”第二层次人选,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800元。 6.拥有学历学位“双证”的硕士毕业生、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600元。 7.在紧缺职业(工种)第一线岗位工作的技师500元;高级工200元。 第四条 政府津贴申报条件: 1.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引进人才每年在浦江服务时间2个月以上;第2-3项引进人才每年在浦江服务时间6个月以上;其他类别引进人才全职在浦江创业创新,服务满1年以上。 2.除本办法第三条第1-5项引进人才以外, 其它引进人才应将人才人事、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浦江,并在服务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。本地培养的人才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在所在服务单位,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。 3.高技能人才(取得高级工、技师职业资格者)所从事的为紧缺职业(工种),并在企业生产一线、对口专业岗位工作。紧缺职业(工种)认定由县人力社保局每年下文公布。 第五条 政府补贴根据人才实际服务时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。本津贴发放对象与县拔尖人才、乡土拔尖人才重复的,按“从高、不重复”原则执行。 第六条 申报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: 1.《浦江县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申报表》一式三份(申报表在浦江人才网下载)。 2.身份证明、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、荣誉证书、社保缴纳证明、劳动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(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)。 3.个人银行存折(卡)账号复印件。 第七条 申报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: 1.《浦江县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申报表》一式三份(申报表在浦江人才网下载)。 2.身份证明、职业资格证书、社保缴纳证明、劳动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(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)。 3.用人单位技能等级津贴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;用人单位出具的岗位工作证明。 4.个人银行存折(卡)账号复印件。 第八条 政府津贴由用人单位申报,每年集中受理一次,统一发放。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: 1. 提出申请。各用人单位应将符合当年政府津贴享受对象,按要求填报好材料与次年3月底前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。申报高层次人才津贴的报县人力社保局领军人才服务专窗;申报高技能人才津贴的报县人力社保局职建科。 2.审核确认。县人力社保局对政府津贴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认。 3.审批和拨付。县委人才办根据审核情况,按规定审批公示后兑现政府津贴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停止政府津贴发放: 1.与非公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。 2.存在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,造成严重后果,被列入黑名单的。 3.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。 4.触犯刑律,追究刑事责任的。 5.已办理退休、退职、病退的。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;坚持标准,严格把好申报关,做到不虚报;对符合享受政府津贴的人员,做到不漏报,共同做好人才优惠政策的兑现。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6日起执行,由县委组织部、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。 |